注冊頭條相似域名遭起訴,誰會是最后贏家?
分類:域名資訊
編輯:互聯網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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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6:13:42
近日,“今日頭條“頻繁占據了大眾的視線:先是一家名為“今日油條”的快餐店被字節跳動起訴,原因是店鋪的商標門牌、菜單設計等與“今日頭條”非常相似。
后者就有某男子注冊頭條相似域名,字節跳動公司以其對訴爭域名享有在先權益,張某對訴爭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為由,要求將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無正當理由注冊訴爭域名并用于經營的行為,存在攀附字節跳動公司商譽和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誠信原則,認定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并無不當。
注冊頭條相似域名遭起訴
一起來回顧這項域名爭議案例的始末:
2014年1月20日,張某注冊了域名“toutiaoba.com”(簡稱訴爭域名)。
2018年7月4日,字節跳動公司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簡稱域名中心)投訴,主張其對訴爭域名享有在先權益,張某對訴爭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故要求將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
2018年8月28日,域名中心作出裁決,將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
張某則認為其正當注冊并正常使用訴爭域名,有權繼續合法持有,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某對“toutiaoba”標識的商業使用始于其注冊訴爭域名即2014年1月20日,而字節跳動公司至遲于其成立時即2012年3月9日開始使用“toutiao”及相關近似標識,上述標識之間的主要識別部分相同,且張某注冊使用訴稱域名從事與字節跳動公司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活動。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張某在沒有在先權益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注冊訴爭域名并用于經營的行為,存在有意攀附字節跳動公司商譽和造成用戶混淆的主觀惡意,進而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判斷域名持有人能否繼續持有并合法使用該域名,應當首先認定該域名是否與在先權益所涉及的相關對象造成混淆,從而損害該在先權益,再判斷域名持有人注冊、使用該域名的行為是否具有惡意。
考慮到張某以搜索庫公司名義開辦的頭條網網站的備案名稱和整體頁面設計均與字節跳動公司經營的今日頭條網站較為相近,加之其網站登載的部分內容、提供的部分服務亦與今日頭條網站存在重合,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鑒于字節跳動公司“頭條”“今日頭條”系列商標、今日頭條網站及手機軟件在訴爭域名注冊前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張某理應知曉字節跳動公司享有在先權益的事實,其仍然注冊使用訴爭域名從事與字節跳動公司相同或類似經營活動的行為實難謂正當。因此,一審法院對張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如何避免傍名牌情況的出現?
域名具有唯一性、不可重復性和專有性等特征。域名搶注者“注而不用”,將自己搶注的域名視為商品,通過向各大企業出售、出租或者轉讓,從而獲取高額利益。如果企業想使用已被他人搶注的域名,就需要支付比域名注冊費用高出多倍的價錢,被搶注的域名大多被“炒出高價”。
2003年3月7日,谷歌公司為奪回域名“google.com.cn”,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后被駁回,谷歌公司迫不得已以100萬美元的高價向域名持有人買回該域名;
Uber公司為拿到“Uber.com”這一域名,不惜接受環球音樂集團所提出的條件,以2%的公司股份與其進行交換;
2015年2月,奇虎360公司花費1700萬美元(約1.06億人民幣)從國外沃達豐手中收購域名“360.com”,以滿足其業務拓展需求;追求全面發展的樂視為了擺脫原有域名的限制,花費6000萬元人民幣收購“le.com”……面對“天價域名”,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也不得不妥協,支付高昂學費。
在企業品牌建設方面,不少企業是“栽過大跟頭”的。優化知識產權布局,提高品牌維權意識將是企業應對互聯網高速發展而帶來的品牌維權難題的重中之重。因此,建議企業,從企業創立初期就應該全面布局域名商標,將此類危機扼殺在搖籃之中:http://www.xinnet.com/domain/premium.html
后者就有某男子注冊頭條相似域名,字節跳動公司以其對訴爭域名享有在先權益,張某對訴爭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為由,要求將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無正當理由注冊訴爭域名并用于經營的行為,存在攀附字節跳動公司商譽和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誠信原則,認定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并無不當。
注冊頭條相似域名遭起訴
一起來回顧這項域名爭議案例的始末:
2014年1月20日,張某注冊了域名“toutiaoba.com”(簡稱訴爭域名)。
2018年7月4日,字節跳動公司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簡稱域名中心)投訴,主張其對訴爭域名享有在先權益,張某對訴爭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故要求將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
2018年8月28日,域名中心作出裁決,將訴爭域名轉移至字節跳動公司。
張某則認為其正當注冊并正常使用訴爭域名,有權繼續合法持有,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某對“toutiaoba”標識的商業使用始于其注冊訴爭域名即2014年1月20日,而字節跳動公司至遲于其成立時即2012年3月9日開始使用“toutiao”及相關近似標識,上述標識之間的主要識別部分相同,且張某注冊使用訴稱域名從事與字節跳動公司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活動。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張某在沒有在先權益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注冊訴爭域名并用于經營的行為,存在有意攀附字節跳動公司商譽和造成用戶混淆的主觀惡意,進而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判斷域名持有人能否繼續持有并合法使用該域名,應當首先認定該域名是否與在先權益所涉及的相關對象造成混淆,從而損害該在先權益,再判斷域名持有人注冊、使用該域名的行為是否具有惡意。
考慮到張某以搜索庫公司名義開辦的頭條網網站的備案名稱和整體頁面設計均與字節跳動公司經營的今日頭條網站較為相近,加之其網站登載的部分內容、提供的部分服務亦與今日頭條網站存在重合,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鑒于字節跳動公司“頭條”“今日頭條”系列商標、今日頭條網站及手機軟件在訴爭域名注冊前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張某理應知曉字節跳動公司享有在先權益的事實,其仍然注冊使用訴爭域名從事與字節跳動公司相同或類似經營活動的行為實難謂正當。因此,一審法院對張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如何避免傍名牌情況的出現?
域名具有唯一性、不可重復性和專有性等特征。域名搶注者“注而不用”,將自己搶注的域名視為商品,通過向各大企業出售、出租或者轉讓,從而獲取高額利益。如果企業想使用已被他人搶注的域名,就需要支付比域名注冊費用高出多倍的價錢,被搶注的域名大多被“炒出高價”。
2003年3月7日,谷歌公司為奪回域名“google.com.cn”,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后被駁回,谷歌公司迫不得已以100萬美元的高價向域名持有人買回該域名;
Uber公司為拿到“Uber.com”這一域名,不惜接受環球音樂集團所提出的條件,以2%的公司股份與其進行交換;
2015年2月,奇虎360公司花費1700萬美元(約1.06億人民幣)從國外沃達豐手中收購域名“360.com”,以滿足其業務拓展需求;追求全面發展的樂視為了擺脫原有域名的限制,花費6000萬元人民幣收購“le.com”……面對“天價域名”,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也不得不妥協,支付高昂學費。
在企業品牌建設方面,不少企業是“栽過大跟頭”的。優化知識產權布局,提高品牌維權意識將是企業應對互聯網高速發展而帶來的品牌維權難題的重中之重。因此,建議企業,從企業創立初期就應該全面布局域名商標,將此類危機扼殺在搖籃之中:http://www.xinnet.com/domain/premiu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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